12月16日,國家旅游局印發(fā)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jīng)營行為,嚴格執(zhí)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
《通知》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和“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等5個問題進行了說明。
關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通知》認為,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關于“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通知》認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低于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jù)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關于“誘騙旅游者”,《通知》認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關于“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認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jīng)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關于“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認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做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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