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春節假期將至,很多家長在為孩子籌劃假期旅行,一些學校和單位也在開始組織各種形式的冬令營,這些假期活動或在國內或遠赴海外。長沙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提示計劃寒假、春節外出旅游的游客要提高安全意識、加強自我防范、理性消費,開心出游、文明旅游、平安一路。在此,長沙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結合近期游客反映的關于參加不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旅游團購以及自助游出現的各類維權困難的問題發布有關提示,希望廣大家長、市民游客朋友引以為慎。
案例一:2014年12月20日,王女士來電反映,其女兒在長沙某中學就讀,學校組織赴澳洲的游學冬令營,承辦此次出游活動的公司不是長沙本地的旅行社,聯系人是某集團公司的項目顧問,該公司未與所有參加此次游學活動的學生和家長簽訂任何旅游合同和協議,報名時收取的幾千元報名費是直接付款到聯系人的銀行卡上,收款后也沒開具任何收款憑據,只以手機短信予以確認,辦理簽證的有關資料由學生帶到學校交給班主任收訖。
提示:組織學生出行,必須考慮到各種可能的安全隱患。長沙市旅游質監所提示想參加游學的學生家長,慎重選擇冬令營、游學組織和項目,保障自身利益,使自己的孩子真正游有所獲、學有所得。
一、慎重選擇組織單位。
要選擇本市具有合法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冬令營或游學活動,不要參加沒有旅游經營資質的代辦機構組織的游學活動。為便于消費者維權,建議慎重選擇外地市旅游經營單位或代辦機構在長組織的冬令營或游學活動。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查驗旅行社 “一照”“一證”,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委托代理招徠旅游者的旅行社需有《旅行社委托代理備案證明》,還要查看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特別是出境旅游要看《旅游業務許可證》的業務范圍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樣,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一些旅行社雖然也叫國際旅行社,但其經營范圍僅包括接待來我國旅游外國人的業務及國內旅游業務,并沒有組織游客出境旅游的資質,希望大家仔細甄別,謹慎選擇。
二、簽訂正規的旅游合同。
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應對合同條款仔細閱讀避免日后紛爭。索要發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可作為憑證。
三、關注行程安排及接待細節。
消費者還應了解具體應明確帶隊負責人及輔導員是否受過專業訓練;是否有醫護人員隨隊、有無急救措施;活動進程安排是否科學合理;活動內容是否豐富;隨行司機是否有經驗、飲食衛生條件如何等具體細節。在選擇冬令營前,家長們還應征求孩子意見,并結合孩子的知識水平和興趣愛好選擇。還應仔細詢問課程安排、行程安排、游學天數、住宿情況、游學目的地的師資情況,對總的情況有所了解,也要留下宣傳廣告,當孩子參加游學后用來判斷是否與實際過程相符。
四、注重安全及服務質量保障。
冬令營、游學活動游走在各個管理部門的縫隙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沒有規范的定價體系,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學生參加了不規范的冬令營或游學項目,學沒學到暫且不論,萬一遇上事故,學生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冬令營、游學市場存在諸多不規范,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沒有可供遵行的定價機制,在管理上屬于盲區。游學市場“貓膩”很多,在制定價格和行程安排上都存在不少問題。學生短期出國游學,一般屬因私出境的個人行為,如遇上安全等問題,很多不規范的代辦機構、游學機構并不能提供相關的保障措施。很多借著學校的名義組織的游學項目,大多是承包給社會上的留學機構或相關企業的。這樣的情況下一旦出現服務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消費者的權益是很難得到保障的。參加正規、合法的旅行社組織的冬令營或游學活動,在旅游途中出現服務質量問題,可與旅行社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局或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執法大隊投訴,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對人所在地的旅游質監部門投訴。
案例二:2014年8月20日,長沙李女士的兒子和同學想參加戶外旅游活動,經同學的媽媽在網上報名,參加了長沙某戶外體育用品店戶外俱樂部赴湖南湘西某峽谷的活動,該峽谷目前屬于未開發的旅游點。此次活動僅通過網絡報名參加,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在去湘西的大巴車上組織人員向參加者每人收取了800元費用,沒有開具發票和收費憑據。在峽谷活動時,有一個跳躍水潭的項目,李女士跳下水潭時摔傷。
提示:自助游由于充滿未知和挑戰,已經成為人們越來越重要的旅游方式,特別是受到年輕人尤其是時尚一族的追捧。目前,對自助游還沒有統一的界定,通常認為它是由游客根據自身條件(包括時間、預算、身體狀況等等)自由選擇服務組合的旅游類型。在網絡上,自助游者一般被親切地稱為“驢友”,團隊中有經驗的“驢友”則被稱為“頭驢”,是倡議做某件事的人,但并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者”,因為他沒有管束其他驢友的權力。法律上的“組織者”在活動中應享有一定的權力,能夠對他人下達命令,產生約束性,相應地要負擔起一定的義務。旅游活動中的“組織者”起碼應當具有人身管束權、財產支配權和行動監督權等權力。而在自助游中,發起人的任務是推介線路、介紹困難等級、制定計劃并挑選隊員。在網絡上,他只是提倡者,在活動過程中,他的權利義務與其他人沒有區別。
與傳統旅游形式相比,自助游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自主協商解決交通、住宿、路線、行程等旅游事項,雖然比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更費力操心,但因其自由無束縛,恰恰也是它的優勢所在;二是在費用分攤上實行AA制,參與者均不以盈利為目的。現在,網絡極其發達,自助游一般由頭驢在網上發帖,其他網友跟帖,組成團隊共同出游,在費用方面平均負擔;三是具有一定的風險,一般選擇未開發或不太成熟的旅游線路,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四是自助游倡導團隊精神,但一般沒有嚴密的組織分工,組織上具有臨時性和松散性。
目前尚無法律對自助游活動進行規范,法律也沒有設定相應的義務對發起人進行約束,從而保障該活動順利進行,因此,從本質上說,自助游的性質是情誼行為,不具有有償性的特征,它還不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也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在自助游活動中,即使發生不幸事件造成了嚴重損失,除非侵權人有嚴重過錯,否則可以自甘風險進行抗辯而不承擔責任。
還要特別提示消費者注意的,旅游業務的經營屬于許可申請事項,游客在出游前,一定要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旅行社,要查驗組織單位的經營證、照,目前很多戶外體育用品店以及戶外俱樂部的經營范圍是沒有涉及旅游業務的,沒有經營旅游業務活動的資質。
總之,自助游是去探險,而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險。在此,特別提醒廣大自助游愛好者在滿足興趣的前提下,一定要先保全自己,不能只看見戶外活動帶來的瀟灑、痛快,而無視其風險,建議出行之前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比如購買保險,做好安全防護、合理安排路線、制作意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案例三:2014年9月14日,張女士及家人在網上團購了赴瀏陽某風景區的一日游活動。在景區內因路面濕滑摔倒導致左腿骨折。活動是通過網上團購參加,沒有簽訂旅游合同,也沒有購買旅游意外險。
案例四:2014年10月5日,何同學等一行6人在某QQ群群主的組織下參加了赴江西某地的漂流旅游活動,在漂流活動中因翻船導致意外事故,何同學腿部受傷嚴重,住院治療。
提示:近年來,旅游團購這種新型消費模式已經在旅游市場上火爆興起,但隨之而來的投訴問題也日益突出。
有過旅游團購經歷的網友可能都知道,網絡團購的過程大致如下:首先,團購網站與商家之間簽訂協議,之后團購網站發布商品服務信息,招攬消費者;然后消費者在團購網站看到信息,愿意購買,完成下單,付款從而獲得消費憑證的電子碼;接著,消費者憑電子碼到商家處取貨或者消費;最后,團購網站和商家完成結算。通過這種團購的團友在實際的旅游行程中并沒有簽訂旅游合同,只是憑著一串電子碼,證明自己付過款購買了網站上的服務。其實,團購網站并不是為你提供旅游業務的合同相對方,因為旅游業務的經營必須取得旅游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而這樣的團購網站是沒有資質經營旅游業務的。所以,像上面兩則案例中的旅游團購,沒有開據發票,也沒有簽訂旅游合同或其它的相關材料,旅游者投訴起來很難拿得出有效證據,維權可謂非常困難。
另外,有些網站為了增加吸引力,會相應出臺一些模糊限制條款:比如“團購成功后將不得取消”,“如遇修改入住日期及到店后出現的入住問題,需客戶自行與酒店協商”,“暫時不接受電話咨詢,所有的團購訂單信息您可通過網站查詢”等,一旦出現此類霸王條款規定的團購,消費者有必要質疑其團購活動是否存在欺詐性。
還有,現在網絡團購吸引消費者的一個最好的武器就是低價,號稱旅游團購“標題黨”,但是其實網站上宣傳的價格大多都是“起步價”,這其中有不少附加條件,比如游客必須自費購買幾百元的景點門票等等。
總而言之,不管旅游業務經營以怎樣的銷售模式出現,包括通過網絡或者QQ群等購買旅游產品,都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規范、完備的旅游合同,約定住宿、車輛、用餐等標準,載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名稱,每次最長停留時間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旅游者最好在旅行社服務網點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如確需對方上門服務,應要求工作人員攜帶旅行社相關經營資質的證明材料;支付旅游費用后,旅游者應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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