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旅游法》對旅行社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有什么影響?
1、有利于整肅市場秩序,創造價格相對平等的競爭環境
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條針對購物和自費項目的限制條款,以及消費者購物退貨的救濟條款,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零負團費的現象。購物店、自費項目是旅行社零負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將旅行社這么多年研發出來的盈利模式一下子打破,對旅行社行業而言這個是致命傷,如果更高的價格,一樣的服務,那么就導致游客產生選擇障礙,降低購買旅游產品的欲望。從而減少收客人數,收客人數的下降,相對導致旅行社的利潤、景區的利潤、餐廳的利潤、購物店的利潤、娛樂項目的利潤下降。連鎖反應之下,在一段很長的時間游客沒能對價格進行接受的時候將對旅游市場會有消極影響。但長期看對于當前的旅游亂象而言,《旅游法》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維護”市場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肅”市場秩序,長期將對旅游行業是利好的。
限制不合理低價,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計價方式定價。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實遵守,價格回歸到合理范圍,意味著旅行社將在同一合理的價格區間內競爭,經營者搏的是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而不用去拼良心的底線,不用在更低利潤和不可思議的低價之間做取舍。
2、有利于旅游經營者對服務質量的關注和游客對服務價值的認同
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導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這一規定與此前行業規章中禁止“收受”小費不同,導游在接團時報價已經包含了導游的服務費,導游將得到最低的保障,得到保障后,導游可以通過自身的服務來贏取游客的認同,從而帶動游客自愿消費。導游的服務質量又直接影響旅行社行業經營中的高品質形象,從而提前更多地收客。
旅游市場的現狀是相當一部分游客只關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預訂交通工具、食宿便宜、方便等,很少去關注產品本身的服務質量,以及隱性的消費,新《旅游法》將旅行社隱性消費打散,接下來更關注的是產品、服務標準等。根據不同的價格,選擇不同的服務標準的產品。旅游產品即服務,旅行社的產品價格其實就是服務價值的體現。
3、有利于旅行社的長期穩定經營和規避風險
新《旅游法》對購物店、自費、零負地接的控制,將把旅行社推向明明白白經營。以往旅行社的收入來源完全是用一種賭徒式的心理在操作。接下來的游客遠低成本,屬于虧損的接待,之后靠購物、自費來完成盈利,是賺是賠全靠游客、導游,聽天由命。如今《旅游法》將旅行社這種經營模式給遏制,那么旅行社從業只能是在報價中掙取應收的利潤,從而避免了旅行社靠購物店、自費所產生的盈利模式。這對旅行社長期的經營穩定來說是得到很大的保障。
《旅游法》第五十、五十三和五十四條對景區安全性和最大承載量的規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是間接受益方,可間接規避潛在風險。
4、有助于樹立行業新風,扭轉行業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關于公民旅行權利的內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和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的內容。
相信《旅游法》將引領更多的人關注弱勢群體,讓他們和我們一起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繁榮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業開展旅游公益活動也將有助于扭轉行業形象。
5、對可預見的旅行社行業發展面臨的考驗
新《旅游法》10月1日已執行,在嚴格落實的情況下,旅行社的經營成本將增加,費用將轉嫁給游客,游客勢必會相對減少,在相對旅游者減少的情況下維持經營和開拓市場,更需要旅行社經營者更高的智慧和拓展能力。
二、新《旅游法》對游客有什么影響?
新《旅游法》對于旅游者(游客)的條款有8條,主要關于游客的權利和行為規范。游客需要自身素質提高,對旅游地需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對游客人身安全問題,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出現糾紛的時候,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旅游法》實施后,常規的團隊行程價格勢必要大幅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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