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整治措施。
一、加強旅游購物管理
(一)取消旅游定點購物。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關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再對旅游購物企業進行等級評定認定,原評定的旅游購物企業不再定點接待旅游團隊,所有旅游購物企業納入社會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
(二)嚴禁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嚴禁購物商店尤其是景區景點、公路沿線、休息區、車站、碼頭等旅游者集中的購物場所與旅行社或司陪人員串通,通過購物回扣、返傭,給予“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安排旅游團隊購物或兜售商品。嚴禁景區景點、演藝、住宿、餐飲等旅游者集中活動場所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進入購物商店消費。
(三)嚴懲針對旅游者的欺詐銷售。嚴厲打擊各類商店以及酒吧、餐廳等場所通過“藥托”“酒托”等方式誘騙旅游者消費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購物商店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強迫購物、不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商業賄賂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
(四)禁止“不合理低價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旅行社發布、銷售“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團隊。對經營“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的旅行社予以停業整頓,對整頓后再次經營“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的,依法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列入“黑名單”,實施行業禁入。
(五)實行新的旅游標準合同。出臺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載明游覽、娛樂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未載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標準,旅行社指定購物點、推銷自費項目、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的,依法從嚴處理。
(六)嚴格監管旅游合同。加大對旅游合同的日常監管,對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實行旅游合同電子化管理,實現旅游者、旅行社及監管部門實時查詢,確保公開、透明。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單”制度。根據旅游者投訴、行政處罰等信息,對旅行社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對進入“黑名單”的旅行社,通過約談、加大檢查力度、限制新增業務范圍、停業整頓等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三、改進導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導游管理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的導游管理信息平臺,將全省所有導游納入平臺進行實時動態監管。
(九)公開導游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系統,方便旅游者對導游服務質量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導游星級評定的主要依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行業協會對導游進行評價考核和自律管理。實時動態公布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違法違規情況和星級評定結果,為旅游者自主選擇提供參考,形成導游良性競爭機制和良好執業環境。
(十)強化簽約導游管理。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景區景點等機構,對簽約導游進行嚴格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教育培訓,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導游合法權益。
四、加強景區景點監管
(十一)實施新的景區景點管理辦法。依據國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借鑒先進省(區、市)經驗,立足云南實際,制定出臺我省景區景點管理辦法,強化景區景點標準化管理。
(十二)規范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加大對景區環境衛生、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強景區內部管理,提升景區服務質量。規范景區經營行為,禁止捆綁銷售、園中園、票中票、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等行為。
(十三)整治景區景點突出問題。對旅游者投訴率居高不下、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的旅游景區景點進行重點整治,對問題嚴重的勒令停業整頓。對景區景點存在的攬客、拉客、“酒托”“藥托”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對旅游者多次投訴的酒吧、餐廳等勒令停業整頓。
五、推行綜合監管模式
適應全域旅游發展需要,在重點旅游地區實行“1+3+N+1”旅游市場綜合監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綜合監管指揮平臺。強化綜合調度指揮中心職責,完善運行機制,配備足夠力量,形成信息匯集、及時研判、綜合調度、聯合執法、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機制。
(十五)強化三支執法隊伍。建立工商和市場監管局旅游市場執法隊伍,對旅游虛假宣傳、假冒偽劣、違規經營、不正當競爭等進行快速查處。加強旅游警察隊伍建設,出臺旅游執法指南,構建快速出警處理機制。設立旅游巡回法庭,構建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旅游矛盾糾紛。
(十六)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旅游、物價、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民族宗教、商務、地稅、國稅、通信等涉旅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發揮專業監管和執法作用,積極承擔旅游監管責任,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十七)建立旅游監管履職監察機制。監察部門要把各地、各有關部門履職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生重大涉旅事件時,監察部門啟動監督、問責程序,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
六、深化行業協會改革
(十八)推動行業協會去行政化。旅游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實現機構、職能、資產、人員等分離。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授權、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協會發展,并對行業協會進行指導、監督。行業協會按照現代社會組織要求,依照法規和章程進行自我管理。
(十九)強化行業協會職能。旅游行業協會應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在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切實承擔好旅游行業標準制定,旅游企業等級評定,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資格認證、考核評價,旅游糾紛調解等自律監管職能。
(二十)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旅游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構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完善協會組織體系,合理確定省旅游業協會與不同層級協會、各專業協會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協會組織有效運轉。
七、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二十一)強化旅游市場屬地監管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州、市旅游市場監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旅游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將旅游市場監管納入年度綜合考評內容,對市場監管不力,發生惡性旅游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二十二)切實加大監督考核問責力度。建立旅游綜合監管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省綜合考核評價體系。重點依據旅游者投訴情況、違法違規案件、處置應對效率、旅游者滿意度等指標,每季度對州、市旅游綜合監管進行量化考評,考評結果予以通報。季度綜合考評連續3次處于后3位的,對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連續3次處于末位的,對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