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會議上,審議了《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針對目前消費者投訴熱點、難點,經過前期調研,省人大財經委向大會提交了審查意見的報告,建議新增旅游行業、醫療服務行業、快遞行業、養老服務機構等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內容。
旅游,目前已成為市民生活中的“平常事”,而隨著而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因此,省人大財經委建議需增加該行業相關行為規范。
“從事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旅游線路和景點、價格、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示購物地點、次數、時間”。審查意見報告中建議,經營者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經營者擅自增加游覽景點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游覽景點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建議增加:“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記者 俞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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