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實行已經實行2周了,不少地區的旅行社對營改增的認識不是十分到位,再加上當地國稅等情況,無法立即給到旅行社解疑答惑,造成大家都采用觀望態度。對于旅行社營改增后的業務實操,個人覺得,有這么幾個關鍵要素需要大家分享。
一、納稅方式選擇差額納稅
根 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旅行社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 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銷售額;選擇此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 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旅行社最好選擇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旅行社在取得進項稅票時,上游供應商很難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選擇了這種差額納稅,則可以接受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
二、選擇差額納稅后要注意的問題
1、對外開出的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對有些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有影響。
2、可以用于抵扣的發票類型只有6種:上游旅行社的發票、住宿、餐飲、交通費、簽證費和門票。
3、只限旅游業務才能實行差額納稅,而單項業務,如單訂機票這種業務如果要按全額做賬,則需按全額納稅。
4、會議、考察業務可以按差額納稅,但必須取得與會議有關的進項發票方能抵扣,而不能用旅行社的發票作抵扣。
三、銷售收入的確定
現 在不少旅行社在會計報表上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還認識模糊,不少有門店的旅行社還把門店交給總部的那部分作為銷售收入,這種認識是不對的。企業確認銷售收入的 基礎是這筆交易真實的發生額,是以旅行社與游客簽署的旅游合同上的金額為依據。如合同金額為1000元,上游供應商結算價為900元,會計確認收入就是 1000/(1+6%)=943.4元,而不是結算價900元;
這筆交易的增值稅差額為1000/(1-6%)-900/(1-6%)=94.3元;
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為94.3*6%=5.66元。
四、發票的開具
1、旅行社開給客人的發票數額并不代表旅行社實際銷售總額,旅行社銷售總額是以旅行社實際交易額反應到會計報表上的銷售收入為準,那種認為開票才產生稅而不開票就不用上稅的認識是不對的。
2、旅行社的發票開具必須是針對實際的交易對象,誰是這次旅行的客人或單位就只能開給誰。而過去旅行社對發票管理不嚴,沒有嚴格針對合同一一對應的做法在對待增值稅發票上就必須嚴謹。
3、開票金額必須與合同、收款三者對應,不能合同一個金額而開票又大于合同金額,也要保證合同資金入賬與開票金額一致。這在以往營業稅時期大多旅行社開票都比較隨意,改變適應起來有一定難度。
五、合同的管理
既然合同金額是旅行社確認銷售收入的基礎,合同金額的準確性就十分重要。如果合同金額虛高,會造成旅行社稅負增加,但如果認為寫低,又是一種逃稅的行為。因此,旅行社總部對業務員、門店要加強宣導和管理,通過合同核銷來確保合同金額的準確。
此 次營改增對于旅行社行業最大的影響不在稅率的變化,而在于對行業財務、稅務合規性要求的提高,這種要求的提高使得不少旅行社在滿足合規性上要有充分的認 識,也要承受經營成本相應的提高。但是,只要全行業都按照法律規范提高了自己的合規性,在長遠上企業的負擔是不會提高的,而且有利于行業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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